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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未成年人广告发布活动合规提示:
普通食品不得进行功效化宣传
2024-06-13 07:36来源:石家庄日报
发布时间:2024-06-13 07:36 来源:石家庄日报 【字体: 打印
为指导和规范相关市场主体广告经营行为,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日前,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涉未成年人广告发布活动合规提示,要求广告真实、合法、科学、准确,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,不得欺骗和误导未成年人。
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,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,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的不安全行为。
不得在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。普通食品不得进行功效化宣传,特别是压片糖果、乳酸饮料等网红食品不得宣传疾病治疗功能,不得宣传“零糖”“零卡”,欺骗误导未成年人。
儿童、青少年近视防控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使用“康复”“恢复”“降低度数”“近视克星”等表述,误导儿童、青少年和家长近视可以被治愈。儿童化妆品广告应正确使用儿童化妆品“小金盾”标志,不得以此宣传商品质量安全得到认证;不得使用“食品级”“可食用”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,避免出现儿童化妆品与食品相混淆的内容;其他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儿童化妆品“小金盾”标志,不得使用“适用于全人群”“全家使用”等表述。
教育用品广告不得误导公众教育观念,制造教育焦虑。不得在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。教育、培训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升学、通过考试等内容,不得对教育、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。
省市场监管局还鼓励通过公益广告等方式,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宣传,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。接下来,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将加大广告监管力度,依法查处各类涉未成年人违法违规广告。同时,鼓励社会大众参与监督,发现违法广告行为可以通过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,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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